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办理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