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明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