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