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或者故意损坏、擅自处理、侵占当事人物品的;(四)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