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诚信评价制度,可以对严重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单位进行曝光;对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可以将其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