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对不在现场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