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