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