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