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