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