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