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