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