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