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因水、电、通讯、供暖等设施建设开挖路面、绿地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原状。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