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