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随意丢弃。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