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粪便的清理处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清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做到定时清运、消毒、密闭运输,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化粪池应当按照清掏周期的设计要求进行清掏,符合安全要求。责任人应当负责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清运、处理,防止阻塞、外溢。粪水、粪渣实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