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给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相关的规定行驶,运输车辆应将建筑垃圾运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与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分别归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