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对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学技术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