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占道加工、制作、修理,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七)露天烧烤;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