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车档、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单位可以依法对小区公共区域、单位专有区域进行改造,用于增设停车泊位或者立体机械停车设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