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居民生活和工作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