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力、通讯、电视、广播等管线布设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采取管线下地等方式隐蔽敷设,保持规范、有序;现有管线布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