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

(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