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临街店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三)放置物品占用盲道、影响通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