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