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无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