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无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无露天焚烧树叶、秸秆、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