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处理,并可以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罢免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