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处理,并可以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罢免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