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处理,并可以由原选举或者聘任的组织罢免或者解聘。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