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在委员中推举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