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辖区的群众选举产生。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