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