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