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餐厨废弃物,或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