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条有效可回收垃圾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目录,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制定低价值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