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腐垃圾的控制和管理,提高易腐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并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运至指定场所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处理,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