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质、水量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质、水量的监测、预警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