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质、水量监测预警制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水质、水量的监测、预警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