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上开荒;(四)在城镇建设过程中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渗入量;(五)建设和保护湿地;(六)采取其他涵养水源的措施。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