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农药使用者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

严禁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