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第二章 引导与激励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兼并或者收购等多种途径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申请技术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建有研发机构。省外企业在本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和工业设计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