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技术创新投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和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的研发投入费用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

对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省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