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居民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补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保障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