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监控平台,并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供热信息平台进行联网。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