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二十七条有效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和报送制度,并对各开发区统计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省、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开发区作为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具体部门和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