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分类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和报送制度,并对各开发区统计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开发区作为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具体部门和专职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