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利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