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物普查,落实文物登录制度,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