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水利及河道管理、民族宗教、旅游、海关等部门,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